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民初4254号
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新
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661405275G。
法定代表人:徐国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鹏,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电安装服务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
瑶海区大兴镇漕冲市场三期17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PQWKH1A。
被告:合肥***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产业园秀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50500166。
法定代表人:杨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君,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林,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电安装服务部、合肥***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审理期间,原告申请追加李德林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0年11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德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蓓
书记员何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