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1738号
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滨湖名苑6号楼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7767673136。
法定代表人:李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4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其撤诉的理由是原、被告已经案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新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