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02民初1738号

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滨湖名苑6号楼2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7767673136。

法定代表人:李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伟,湖南湘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5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湘潭市雨湖区。

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诉被告***(下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2021年4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其撤诉的理由是原、被告已经案外和解。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新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宋 兆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