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81民初1413号
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九华经开区滨湖名苑6号栋230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东山办事处城南社区新城名珠*栋****号房。
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大凯楼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童长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