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杭州开元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浙0109民初9797号 原告:***,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钱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匠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开元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032391XU,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城厢街道市心中路818号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6037340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98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30295306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路233号杭州湾***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杭州开元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物产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运控股公司)、第三人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物业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开元物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运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开元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萧山区蜀山街道名郡公寓X幢X**XXX室地下室泡水造成的财产损失272774.2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萧山区蜀山街道名郡公寓X幢X**XXX室房屋空置费用损失45000元(2500元/月×18个月)。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鉴定费(6000元)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两被告系杭州开元名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名郡公司)的股东。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与开元名郡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购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名郡公寓X幢X**XXX室的房屋,合同约定开元名郡公司选定第三人作为前期物业公司服务至今。原告在收房后对房屋进行了设计装修并采购了家具家电,花费了大量资金和心血精力。2021年1月3日,原告突然接到第三人通知,告知案涉地下室房间严重进水,并由室内向外满溢出水。原告赶回去打开房门后发现地下室已经严重积水,木质家具、隔墙及物品都浸泡在水中,墙面涂料发霉、瓷砖墙砖脱落、开裂等。原告及家人在第三人的协助下进行了积水清扫,但墙面一直在继续出水。经物业维修人员反复寻找通过开凿、破除等方式才在2021年1月5日发现XXX室旁有一间建筑图纸中未标识的雨污水管网暗室,其中有三根雨污水管端口未进行封堵,导致雨污水管满溢排出至整个暗室,且该隐藏暗室与XXX室墙体之间为砖砌体构造未做防水处理,暗室长时间满溢积水外渗至XXX室。随后维修人员对暗室进行了抽水,并对暗室内的建筑垃圾进行了清理,重新封堵了问题水管。事后经原告清点,本次泡水事件对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达272774.20元。2021年4月17日,原告通过第三人将损失赔偿清单提交给了被告,2021年5月8日,第三人告知被告只愿意赔偿一、二万元,故建议原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两被告系开元名郡公司的股东,虽然开元名郡公司已经注销,但作为股东应当对商品房屋质量及保修责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开元物产公司辩称:1.开元物产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于2017年3月20日向开元名郡公司购得涉案房产,后开元名郡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注销,开元名郡公司的清算及注销程序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虽然开元物产公司是开元名郡公司的股东之一,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开元物产公司与开元名郡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人,开元物产公司仅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开元名郡公司承担责任;原告在开元名郡公司注销后要求开元名郡公司的股东承担与涉案房产相关的法律责任没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据。2.案涉小区的给排水管道已过保修期,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失于监管。名郡项目二期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16年11月30日,原告所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明确约定给排水管道的保修期限为2年,保修期内原告地下室并未出现任何问题。小区物业早已移交第三人管理,而渗水事件发生的时间是在2021年1月(保修期届满两三年后)。前面几年没有出现过任何渗水的事情。所以被告认为导致渗水事件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小区五水共治,市政管网改网之后造成的,2020年5月管网改造完毕,事情发生在2021年1月,之前没有出现这种事情,开元物产公司认为后面出现这种事情是跟市政改网有直接关系,如果不是小区雨污水管道变化,不会发生这种事情。综上,渗水事件与开发商无关。此外,原告将地下室使用多年,自己平时却疏于监管,如果在地下室刚出现渗漏迹象的时候,原告作为使用管理人能及时发现并告知第三人采取处理措施,也不会造成损失。但最终是第三人发现室内的水向外满溢通知原告才知道,而这时已经造成严重积水并产生损失。所以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有重要责任,对自己的财物疏于监管。3.原告财产损失的依据严重不足。原告的柜子已使用数年,据当时现场人员反馈,开门之后水大约有四厘米高左右,而门、柜都是有漆面的,这么高的水位对家具造成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即使造成了损失也应该是按修复计价,而不是按重新做来计价。同时,原告清单上所列出的损失项目是否与这次的渗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4.原告主张的空置损失没有依据,出现渗水后短时间就已修复,长时间空置是原告的原因。综上,原告对开元物产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审理,维护开元物产公司的合法权益。 被告高运控股公司辩称:1.开元名郡公司经清算后已经依法注销。高运控股公司从未出现过抽逃出资的情况,具有独立人格,原告要求高运控股公司承担责任于法无据。退一步讲,即便要求高运控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高运控股公司的持股比例30%,也应当按照持股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原告主张的损失系其单方主张。3.案涉管道保修期为2年,早已届满。高运控股公司从未参与过房产销售经营,不清楚漏水原因。4.关于空置损失,高运控股公司不认可原告主张的2500元/月的标准,原告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空置时长18个月也是不合理的。地下室进水后,水马上就排空了,影响不大。原告主张这么长的空置期明显不合理,而且就算是装修的时候有影响,也不需要这么长的时间。 第三人开元物业公司述称:第三人一直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这一点在原告的起诉状中也多次体现。第三人发现地下室漏水后,帮助清扫积水、寻找漏水原因并解决漏水问题。在业主与被告之间协商调解,可以说是超出了物业服务合同范围。本案漏水对原告造成损失的原因系房屋存在隐蔽暗间,该暗间非公共区域也非业主专有区域,第三人不存在侵权行为,也不存在侵权的可能性。第三人与本案无直接关系,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7年3月20日,原告与开元名郡公司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开元名郡公司购买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名郡公寓X幢X**XXX室的房屋。诉讼中,各方均认可案涉地下室的使用权属于原告。原告取得案涉地下室的使用权后对地下室进行了装修。 2021年1月3日,第三人通知原告方案涉地下室向外满溢出水,原告到场后在第三人的协助下清扫了积水。2021年1月5日,维修人员打开漏水的暗间,第三人通过微信将维修的视频和照片发送给原告方。2021年1月6日,第三人向原告方发送维修的照片和视频,并告知原告房产公司已经在维修了。原告**问原因是什么,怎么个维修法。第三人询问维修师傅后称:“预留管没有封堵现在师傅已经堵好了”。诉讼中,开元物产公司认可:暗间中的三个管道按照设计是要进行封口的,要么进行内封,要么进行外封,当时打开时看到这三个管道没有进行内封,至于有没有外封就不清楚了。对此,本院告知两被告,如认为案涉三个管道进行过外封,请庭后提供相应证据。后,两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庭审中,原告认可维修时间为一周左右。 诉讼中,原告就本次进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申请司法鉴定,并提供理赔清单一份,详见下表: 序号损失项目名称数量1东北储藏室1轻钢龙骨隔墙泡水1.96平方米2北中储藏室2轻钢龙骨隔墙泡水14.84平方米3西北储藏室3轻钢龙骨隔墙泡水4.48平方米4卫生间北侧储藏室4轻钢龙骨隔墙泡水14.28平方米5卧室轻钢龙骨隔墙泡水9.8平方米6客厅轻钢龙骨隔墙泡水0平方米7东北角储藏室衣柜1泡水4.3平方米8北中储藏室衣柜2泡水2.65平方米9南侧主卧衣柜泡水3.99平方米10进户门口鞋柜泡水2.1平方米11东北储藏室储藏柜1泡水3.26平方米12北中储藏室储藏柜2泡水7.05平方米13北中储藏室资料柜泡水11.7平方米14(砖砌、砼墙面泡水)涂料发霉面积302.4平方米15天井墙沉降导致瓷砖脱落27.9平方米16天井墙沉降导致地面砖开裂、空鼓、起拱等15.6平方米17天井墙沉降导致阳光房内墙砖开裂、空鼓等39平方米18东北储藏室吊顶4.32平方米19美国山核桃泡水750公斤20卫生间污水提升泵烧坏1台21木门泡水6堂22拆和垃圾清运1 在确定鉴定事宜时,开元物产公司认为理赔清单中第15、16、17、18、20项损失不是进水导致的,但对此并未申请司法鉴定。经向原告确认,原告亦不对造成上述几项损失的原因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浙江众诚云创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云创公司)对原告申请的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6000元。2022年3月21日,众诚云创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载明:价格评估基准期为2021年1月,评估范围限定为案涉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失,价格评估标的详见下表: 序号损失项目名称数量1东北储藏室1轻钢龙骨隔墙泡水1.96平方米2北中储藏室2轻钢龙骨隔墙泡水14.84平方米3西北储藏室3轻钢龙骨隔墙泡水4.48平方米4卫生间北侧储藏室4轻钢龙骨隔墙泡水14.28平方米5卧室轻钢龙骨隔墙泡水9.8平方米6客厅轻钢龙骨隔墙泡水0平方米7东北角储藏室衣柜1泡水4.3平方米8北中储藏室衣柜2泡水2.65平方米9南侧主卧衣柜泡水3.99平方米10进户门口鞋柜泡水2.1平方米11东北储藏室储藏柜1泡水3.26平方米12北中储藏室储藏柜2泡水7.05平方米13北中储藏室资料柜泡水11.7平方米14(砖砌、砼墙面泡水)涂料发霉面积302.4平方米15东北储藏室吊顶4.32平方米16美国山核桃泡水750公斤17卫生间污水提升泵烧坏1台18木门泡水6堂19拆和垃圾清运1 工作人员对评估标的进行了实务勘查,数据与上述数据基本相符,其中核桃数量与实际数量有部分出入,具体数据以实际数据为准,本次仅对美国山核桃的单价进行评估。经测算,案涉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失在评估基准期2021年1月的评估价格为68027元(美国山核桃除外,美国山核桃单价为50元/公斤)。关于美国山核桃的重量,本院工作人员组织原被告和第三人于2022年8月17日前往现场称重,经现场称重和沟通,原告和高运控股公司以及第三人认可重量为350公斤,开元物产公司坚持重量为339公斤(33.9公斤×10袋)。 针对众诚云创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开元物产公司于2022年4月2日提出异议:司法鉴定要求是对原告提交的理赔清单中的损失金额进行鉴定,但鉴定单位很多都不是按修复计价而是按重新做来计价,导致价格明显偏高。1.据当时现场人员反馈,开门之后水大约有四厘米高左右,而门、柜都是有漆面的,这么高的水位对家具造成的影响是非常有限的(详见附件),且原告已经使用了好几年。而鉴定单位出的报告,对衣柜、资料柜、储藏柜、鞋柜、门却全部按重新做的价格来计。其实这些柜子除了直接被水泡到的部位以及靠近渗水点的储藏室下半部分柜体受潮发霉的地方以外,其他地方都没受什么影响,应该仅限于对踢脚线和受潮部位的修复,而不是全部柜体更新重做。至于高处个别柜角的开裂,其实与水浸没有什么关系,属于伸缩性拉开,木材本身的收缩导致,可以进行局部修复,漆面重做来解决。2.隔墙、吊顶就算是要重新做,也只是动到石膏板层面,不用动基层骨架的,因为水浸对骨架的影响基本没有。龙骨中只有竖的主龙到底,而主龙至少隔60厘米一道,至于辅龙距离地面有25厘米以上。关于板缝贴胶带、点锈,对于面层腻子铲掉是不需要动的,只有新做的才需要动,所以这一块费用也是不需要的。至于墙面、隔墙、吊顶修复后饰面乳胶漆可考虑重做一遍。3.卫生间提升泵仅有品牌,没有提到功率、技术参数,应该清楚这些情况之后再询价,价格应该不用5400元,原告也应该提供购买的发票等相关凭证。4.垃圾外运价格偏高。5.该评估报告中,鉴定单位仅提到核桃数量与实际数量有部分出入,而实际上原告虚报了核桃的重量,当时庭上说有750公斤,而现场看到的核桃共装了10袋,大小不一,其中最重的一袋用当时原告家里的磅秤称也不到70斤。鉴定单位应对山核桃的重量进行准确测量,原告也应该提供购买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对此,众诚云创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复函:1.至现场勘察时点,估价人员至现场,衣柜等处均有过水痕迹,根据原告提供的当时渗水时的视频、照片及情况说明,均证明当时室内泡水时间较长,故对隔墙、衣柜等影响较大。考虑隔墙内龙骨长时间浸泡被腐蚀,故本次评估方案建议更换。柜类底部浸水,水顺着底部木制板上吸,且因室内长时间湿度大,储物柜材质较差,过水面大变型、霉斑较严重,衣柜、鞋柜等材质较储物柜好,但接缝处已有霉点可见,可见其内部均已霉变,故本次评估方案建议更换。2.根据估价人员现场采集的数据照片显示,标的卫生间污水提升泵的品牌型号为MicroboyE3,采集数据均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3.本次评估为垃圾清运费。4.美国山核桃数量,现场被告方提出质疑,具体数量需请原被告双方进行现场核实。我公司仅对美国山核桃在评估基准日的单价作出评估,以便于项目顺利推进。 针对众诚云创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原告于2022年4月6日提出异议:原告方对于评估机构前往现场实地踏勘及开展的评估工作表示感谢,对该评估报告大部分内容也予以认可;在此基础上对于部分异议项目特进行如下报告,希望评估机构及贵院予以采纳调整:1.涉案房屋装修时间自2019年底至2020年5月结束,且该地下室根据结构、面积及购买时开发商的宣传,是作为居住房屋进行了住宅精装修的,是准备用于居住的。而泡水时间发生在2021年1月3日,精装修半年多时间就发生了泡水事件后至今无法入住引起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2.隔墙这块泡水后,墙体材料内部均已受潮,并由内而外的发霉,这种情况每年的梅雨季节都会重复发霉,所以也必须拆除重做。还有部分砼墙和砖墙也要铲除基层重做,光拆除人工和垃圾清运费用也要上万元,更不要说现在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的实际情况;我们经过市场调查合理报价21772.8元,现评估报告金额为4698元,远远不够目前市场价,请求予以调整增加。3.好莱客衣柜,书柜,鞋柜等不包括两个房间储藏柜,光定制费用共95000元(附订单及收据单)。泡水后柜体膨胀,基本需要拆掉重做。按目前市场人工价、材料价均已上涨,重做估计需120000元左右(经市场调查,我们合理报价118300元)。现评估报告在柜子这块只给了28443元,请求予以调整增加。4.天棚这块评估报告计算了4.32平方米合计费用518元,我方认为这点费用还不够人工费,何况泡水后其他客厅和所有房间的天棚都由内而外的发霉。所有房间顶棚油漆都需要铲除后重新做油漆,经市场询价,其人工加材料至少需也要22000元,请求予以调整增加。5.卫生间污水提升泵烧坏:我们使用的是德国进口泽德牌污水提升泵,目前同款产品淘宝采购价6780元,且目前淘宝显示缺货无法采购;评估公司给出的5400元其实是低于现在的采购价格的。6.天井墙沉降导致瓷砖大面积空鼓和脱落起拱等现状我方认为就是本次泡水后导致的墙体下沉引起的,理应得到赔偿及恢复,对于该部分内容被告方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不属于泡水所导致。现评估报告对此争议并未作出评估说明,而直接未在报告中提现该部分金额,故我方认为评估机构最起码应对墙体下沉的原因作出合理分析,以便明确该损失的责任主体及原因。对此,众诚云创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复函:1.本次评估室内装修(硬装)部分均参考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隔墙及承重墙、顶均有计算,请仔细阅读报告内容。2.因原告仅提供当时购置时的收据,无法提供柜子的实际材质,故本次评估价格仅为市场中等价格。3.根据工作人员现场采集的数据照片显示,标的卫生间污水提升泵的品牌型号为MicroboyE3,采集数据均为评估基准日的价格。4.天井墙体的瓷砖空鼓、脱落等,我公司无法对成因进行鉴定,造成以上状态的原因不在本次价格评估范畴,请另请有专业资质机构鉴定。 另查明,开元名郡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开元名郡公司于2013年2月4日注册,于2014年12月31日变更股东为高运控股公司和开元物产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30%和70%。2017年3月9日,开元名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将注册资本从10000万变更为500万。2017年11月21日,开元名郡公司变更章程备案,变更后的内容为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全体股东的一致约定分取红利。2018年7月31日,开元名郡公司进行清算组成员备案。 以上事实,有***提供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微信聊天记录、泡水及维修现场照片、视频、泡水理赔清单、开元名郡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众诚云创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异议回复函、鉴定费预缴费通知单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以及当事人庭审**等予以证实。上述证据中两被告认为《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与本案无关,但结合现实情况,原告购买案涉商品房系取得案涉地下室使用权的重要依据,故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经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系第三人与原告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鉴于聊天双方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纳。两被告不认可的泡水及维修现场照片、视频,与微信聊天记录中第三人发给原告方的维修照片和视频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原告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被告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但根据法庭调查,漏水的原因与保修期无关(具体原因将在本院认为中分析阐述,在此不再赘述),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案涉地下室的使用权人,在正常使用地下室期间因隔壁暗间漏水造成的损失理应获得赔偿。现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商品房的开发商(开元名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两被告认为案涉管道已过保修期,故开元名郡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开元物产公司认为漏水的原因系五水共治时市政管网改网造成的,高运控股公司表示未实际参与案涉小区的售房或经营,不清楚漏水的原因。本院经审查认为,开元物产公司未对就其主张的漏水原因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开元物产公司在诉讼中认可暗间中的三个管道按照设计是要进行封口的(要么内封,要么外封),并认可暗间打开时看到这三个管道没有进行内封,也未举证证明三个管道进行过外封,故根据现有证据,漏水的原因系施工时未对暗间中三个管道进行封口造成,与保修期无关。承上,作为开发商的开元名郡公司应当赔偿本次漏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至于开元物产公司主张的原告疏于监管的责任,依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在于两被告是否应当对开元名郡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开元名郡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名郡公寓项目尚未完全过质保期就已注销,也未对可能产生的债务明示委托维修及赔偿单位,存在过错。两被告系开元名郡公司的股东,于2017年3月9日减少注册资本,于同年11月21日变更公司章程分取红利,于次年清算。诉讼中两被告均未提供有关开元名郡公司利润分配、财产处置或合法清算的相关材料,故应当对开元名郡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第三个争议焦点在于漏水对原告造成的损失金额。1.财物损失。众诚云创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书中评估价格为68027元(美国山核桃除外,美国山核桃单价为50元/公斤)。对此,原被告虽提出异议,但众诚云创公司均已作出答复,双方亦未再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故本院对众诚云创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书和对原被告提出异议的答复予以采纳。至于开元物产公司抗辩的“原告清单上所列出的损失项目是否与这次的渗漏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也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此,本院作如下认定:(1)本院在确定鉴定事宜时已组织开元物产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理赔清单发表意见,而案涉鉴定也系在此意见的基础上开展,故本院以其当时的意见为准。开元物产公司当时的意见为理赔清单中15、16、17、18、20项损失不是进水导致的,但对此并未申请司法鉴定。经向原告确认,原告亦不对造成上述几项损失的原因申请司法鉴定。(2)众诚云创公司在鉴定时排除了其中第15、16、17项,原告对此提出异议,众诚云创公司复函称其无法对第15、16、17项的成因进行鉴定。鉴于原告曾明确不对成因进行鉴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赔偿清单中第15、16、17项损失与本次漏水之间的关联性不予认定。(3)关于理赔清单中第18、20项,众诚云创公司对此进行了鉴定,开元物产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隔墙、吊顶就算是要重新做,也只是动到石膏板层面,不用动基层骨架等,至于墙面、隔墙、吊顶修复后饰面乳胶漆可考虑重做一遍。卫生间提升泵仅有品牌,没有提到功率、技术参数,应该清楚这些情况之后再询价,价格应该不用5400元,原告也应该提供购买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对此,众诚云创公司解释了更换的必要性以及卫生间提升泵的品牌型号,而开元物产公司也未再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故本院对众诚云创公司对理赔清单中第18、20项的评估价格予以认定。关于美国山核桃的重量,根据现场称重和沟通,本院依法确定为350公斤,该项损失为17500元。2.空置损失。鉴于原告自认第三人当日已协助原告清扫积水,且维修时间为一周左右,本院酌情认定该项损失为500元。3.鉴定费6000元。原告因本案支出的鉴定费,应当由原告承担4119元,被告承担1881元。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开元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86027元; 二、杭州开元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鉴定费1881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杭州开元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6元,减半收取3078元,由***负担2079元,杭州开元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99元。杭州开元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冯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