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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09执1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843500329W,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61号。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9473379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衙前纺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360373405,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9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XXX,女,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09民初11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067705.28元及罚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得被执行人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六辆,被执行人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五辆,上述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山南富村不动产一处,本院已依法查封,另案处置中。截止2022年5月26日,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未履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兴日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09执16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汤祖元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