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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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5民初3219之二
原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富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7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7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汤杨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