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22民2398号
原告:***,女,197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原告:***,男,196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通惠南路987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2023年7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