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春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春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91执999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春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26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06998320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学广,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9174882N。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春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烟台春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7)鲁069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信息确认与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烟台春秋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768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6元、保全费190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立案执行后,本院做了以下工作:
1、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2月8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股票持有、车辆、工商、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支付宝存款、微信存款、股票持有、车辆、股权、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工作人员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2月8日赴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无任何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南洋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
4、2019年12月16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