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共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

温州市共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与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温执民字第564-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共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隔岸路183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81800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五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7804737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116号裁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共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93000元等。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国土资源局、车管所、工商局,并于2016年1月11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温州市滨海十五路500号的厂房(所有权证号:X,建筑面积为96802.78平方米),但上述厂房设定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中支行,并由本院另案司法处置之中,本案债权已参与该案执行分配,现尚无款项到位。另查明,百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被执行人另外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待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浙温执民字第56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戴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