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温执民字第566-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共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隔岸路183号五楼(南首),组织机构代码:78180011-4。
法定代表人:赖厚庄。
被执行人:温州东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河滨村瑶河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058163-6。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117号裁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共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东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7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本院立案执行后,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共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温州东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因未参加2012年度年检,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被执行人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反馈。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浙温执民字第5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戴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