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浙温执民字第566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共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隔岸路183号五楼(南首),组织机构代码:7818001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州东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河滨村瑶河路688号,组织机构代码:5705816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温州市共好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5)温仲裁字第11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温州东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15)浙温执民字第56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温州东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58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