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8民初375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告:河南海岩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16785N。
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号**单元**层****室。
原告***与被告河南海岩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经支付了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