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岩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海岩油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28民初3754-1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30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海岩油气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17516785N。
负责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号**单元**层****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海岩油气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海岩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70000元或等额财物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南海岩油气工程有限公司的人民币170000元或等额财物予以冻结、查封。对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抵押、变卖、转让、损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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