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502民初2971号
原告:通辽市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建国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辽市馨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通辽市运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通辽市运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9.00元,由原告***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