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0729民初236号
原告:***发淏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边镇湖边大道7号办公楼20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煌,系该公司销售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发淏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发淏汐建材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发淏汐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发淏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钟 婷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李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