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403民初5881号
原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497196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09735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淮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