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403民初5935号之一 原告:安徽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蚌埠路1275号金辉悦府10栋106/106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ERGB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北京东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9097356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矿地产淮南东方蓝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区南山村B区34号一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14LXIC。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淮矿地产淮南东方蓝海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金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