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2017)湘0922民初2436号原告*国庆与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付炎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922民初2436号
原告:*国庆,男,196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桂军,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付炎胜,男,196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间劼,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余恕保,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国庆与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付炎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5日立案。2018年7月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798元,减半收取计3399元,由*国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