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024民初486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过境公路茶叶研究所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4MA2NTB6T5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安徽昌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
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屯光大道1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MQC6K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当庭依法裁定准许原告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立即按照电梯检验规范及双方确认的土建***完成对井道、机房、井坑的土建施工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确保土建已满足电梯安装必备条件;2.判令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由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判令即日起由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妥善管理电梯部件并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后期如需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按520元/次收取服务费;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双方对电梯型号、设备费、安装费、付款方式、交货地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同时将双方**确认的土建***作为合同附件,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合同生效后,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于2021年1月1日将符合合同要求的电梯部件送达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安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试验园。根据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第6条约定的甲方的责任之6.2条规定“甲方提供符合***规定的机房、井道和底坑……”、6.3条规定“机房内每台电梯设备上方至少应有一个吊钩或起重梁,其承载力应符合***的要求……”。双方签订的《电梯安装工程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第4条电梯安装必备条件4.2.1规定:平面尺寸和垂直度及各预留**、机房吊钩符合甲乙双方确认图所列各项规定;第4.2.2条规定合格的井道应符合《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中的“土建交接检验”要求等。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合同项下的土建施工义务,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使土建具备电梯安装的必备条件。现由于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未按照双方确认的土建***完成井道、机房、井坑的土建工程取得相应竣工验收报告,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也多次到场提供咨询服务及整改要求,却未被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重视和采纳,导致土建现状至今不能满足电梯安装必备条件。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拖延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给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双方多次协商解决无果,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还无视自身在合同项下的履行义务,向法院起诉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增加了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诉讼成本。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反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其反诉请求。
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一、关于土建图纸的问题。2020年7月21日,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到达预备安装电梯的建筑现场。2020年7月30日,双方签订电梯买卖及安装合同。2020年的6月18日,相关建设单位就已经入场施工,并对安装电梯的现场建筑1、2层进行了拆除。2020年7月25日,第二、第三层的墙体就已经砌好。在签订合同时,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的工程。需要提请法庭注意的是,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预安装电梯的现场建筑并非处于在建状态,而是此前就已经建好的建筑。在签订合同前,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就已经知道建筑现场不能大范围改动的这一实际情况,其所谓的土建图纸是其提供的电梯合同的通用图纸,并非是针对现场建筑情况特意设计的图纸。施工人员也曾通过微信,要求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员工提供施工图纸,但是均未得到回复。二、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认为土建施工未取得土建***的三方验收合格报告,但事实上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图纸为通用图纸,因此不存在设计单位,也没有所谓的设计单位验收这一问题,即使无三方的验收报告,事实上并不影响电梯安装。三、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安装人员到场后,虽然从未以书面的形式来告知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整改要求,但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也积极配合加以改动。电梯最终没能顺利安装,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身为专业的电梯定作及安装公司,在了解过现场情况后,当然清楚是否适合安装电梯。正因为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一再承诺电梯能够安装,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才会选择与其签订合同,现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又以存在多处问题为由不能安装,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其在前期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具有虚假承诺及恶意欺骗的行径。四、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义务,未针对现场出具具体的施工图纸,其在了解现场后又虚假承诺导致合同的签订。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安装电梯之时又多方寻找理由,实则是违背了合同的诚信原则。五、根据祁门县建筑设计院出具的回复函,可知由于现场的基础设施问题,电梯已无法安装。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没有了继续履行的基础,请求法院驳回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请。
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为支持其反诉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如下:证据1.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1页,证明其主体资格;证据2.《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及附件土建图纸的复印件1份,证明:1.双方已经**确认土建图纸并作为合同附件,2.合同约定了由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完成井道、机房、基坑的土建施工,使其满足电梯安装必备条件;证据3.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记录、工程联系函及情况说明、电梯井道等现场图片的复印件,证明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无视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未按照合同约定依据土建图纸完成土建施工,导致现场至今仍不满足电梯安装条件的事实;证据4.代理合同及律师服务费发票的复印件,证明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一直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并无端诉讼的行为给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证据5.收费标准说明的复印件,证明后期如需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咨询服务,需按520元/次标准核算收费;证件6.检测意见,证明电梯安装场所目前不符合条件,但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后是能够符合安装条件的;证据7.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说明,证明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是具备电梯设备安装及销售资质的公司,常年从事电梯销售及安装工作,对案涉电梯现场是经过专业勘测过的,只要按照双方确认过的井道***进行设计跟施工整改后是能够符合电梯安装条件的;证据8.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之前服务过的一些企业单位电梯安装现场的图片及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证明之前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服务过有比案涉现场电梯安装条件更加复杂的情况,但只要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后都能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完成电梯安装。
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三性无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虽然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在土建图纸上**,但是该份图纸是通用图纸,并非针对现场具体情况而设计,对双方合同的实现不具有指导性。对证据3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话录音,其真实性有待核实,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对工程联系函及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仅有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收到这一函件,无法证实拒收这一情况,并且从工程联系函的内容可知,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到过现场勘查,知道墙体是泡沫砖,在这个情况下仍然签订了合同,并非是其所说的安装的时候才知道墙体是泡沫墙;对证据3中的现场图片的三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该组照片没有具体的拍摄时间显示,而且仅从该份照片中也无法得出现场不满足安装电梯这一事实。对证据4的三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是由于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违约在先才导致诉讼,与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关。对证据5,其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6不予认可,该份检测系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单方委托,安徽经密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在作出检测意见之前是否经过现场勘查,意见中所说的经相关资料检测是指什么资料都没有说明。对证据7,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有无资质需要其提供相应的证件材料,而不是其出具的一个说明;即使其有资质,这也不影响案涉电梯无法安装的事实。对证据8,其与本案无关联性。
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辩称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祁门县建筑设计室出具的回复函的复印件,证明由于基础设施问题,导致案涉电梯无法安装,双方之间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
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质证认为,该回复函并非双方在案涉过程中共同选定并由法院委托的相关具备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其仅是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单方委托的设计室出具的一份回复意见,其本身并不具有针对本案专业问题作出判断的证据效力,而其内容反应的也是针对现状情况出具。这一事实也恰恰反映出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相关的委托,由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出具相应的图纸及土建整改而导致目前暂无法安装电梯的现状,进一步证明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违约的事实。
对当事人无异议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
对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3,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真实的内容,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4、5、8,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达到相关证明目的,依法不予采纳。对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6,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安徽经密特种设备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该公司并无对案涉现场基础设施建设情况评定的资质,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7,本院认为,该证据系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单方制作,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不予采信。对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该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7月30日,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该合同包含《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电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了合同总价为115000元、电梯品牌及型号、规格等、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付款方式及付款条件、交货期限、交货方式、检验、土建及安装要求、保修、合同变更和违约责任等合同事项。《电梯安装工程合同》约定了电梯型号规格、数量和工程价格、付款方式、安装地点、安装必备条件、安装工期、双方责任和费用、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合同事项。2020年7月28日,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向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16600元货款。2020年12月7日,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银行汇款向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转账支付了82400元货款。2021年1月1日,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将案涉电梯部件送达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地点:安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试验园。2021年7月1日,祁门县建筑设计室向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回复函》,就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加装电梯进行复检验算,认为:不能利用8、C轴处预留提升机**位置加装电梯。2021年5月14日,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与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以要求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为由起诉至法院。2021年6月2日,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决:1.判令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立即按照电梯检验规范及双方确认的土建***完成对井道、机房、井坑的土建施工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确保土建已满足电梯安装必备条件;2.判令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由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3.判令即日起由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妥善管理电梯部件并承担毁损灭失的风险,后期如需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按520元/次收取服务费;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是否应该被解除,还是应该继续履行?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签订后,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也按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现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不可抗力,未完成井道、机房、井坑的土建工程并取得相应竣工验收报告,致使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无法进行电梯安装。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电梯安装方,在工程施工安装前应采取适当措施来勘测电梯安装现场并对相应土建工程作出评判,以确保双方合同的履行,现因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疏忽及不可抗力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应当依法、依约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考虑到本案中的不可抗力因素,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反诉要求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已不适宜,应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现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本诉,且明确表示因客观原因不愿意再继续履行合同,而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并无充足证据证明涉案土建工程可在不存在安全隐患并工程支出合理的情况下完工。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就双方合同解除后,双方之间如何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事另行起诉,现本案无法判定双方违约责任情况及损失大小,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本案对此不予处理。综上所述,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反诉要求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诉讼请求,因其证据不足且无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反诉原告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祁门茶红天下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反诉原告黄山市天一机电设备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