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4民初130号
原告:***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珠泉镇鳌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珠泉镇嘉禾大道***小区1栋20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郴州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