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4民初2026号
原告:***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珠泉镇鳌峰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珠泉镇嘉禾大道***小区**201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郴州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0元,由原告***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唐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