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辖终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锦程路。
法定代表人:张茂先,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凯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徐和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凯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1民初5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上诉人没有将产品交被上诉人进行表面处理。本案应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应由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加工合同纠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对管辖权进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宣城市凯鑫新材料有限公司为上诉人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提供热镀锌加工业务,上诉人一直未支付加工费,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安徽省郎溪县,其向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上述规定,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并无不当。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红
审判员 谢振
审判员 曹沂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汪澍
书记员车玉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