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726号
原告:***,男,195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锦程村。
法定代表人:张茂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2020年5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0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春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冷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