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民初591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4939827C,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锦程村**。
法定代表人:张茂先,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8314T,,住所地重庆市渝**两路镇双凤路**
法定代表人:李成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华,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保全。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川九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53万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丽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