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十堰市协和洋深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025号之一
原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4939827C,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锦程村。
法定代表人:匡子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十堰市协和洋深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534013005,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站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吴徐平,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市协和洋深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50元,保全费3170元,合计7720元,由原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荣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