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3654号
原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4939827C,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锦程村88号。
法定代表人:匡子胤,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N79K2X1,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段店北路157号第二层254室。
法定代表人:吴宏伟,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2021年11月2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远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50元,由原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肖丽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马青腾
书 记 员 徐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