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2005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684939827C,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街道锦程村。
法定代表人:匡子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荣军,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奇佩建筑装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佩公司”)股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11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丁剑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晓洁
书 记 员 朱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