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2736号
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佛荫镇美食街C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CNN8Y。
法定代表人:周德鑫,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4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1QH1T。
法定代表人:张宇柱。
被申请人:贺太华,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太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太华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0元。担保人周德鑫自愿以其所有的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编号:川E×××××)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贺太华名下的银行存款31000元。
同时查封担保人周德鑫提供担保的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编号:川E×××××)。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世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袁 林
书 记 员 熊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