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22民初27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佛荫镇美食街C区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2MA622CNN8Y。
法定代表人:周德鑫,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4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1QH1T。
法定代表人:张宇柱,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作出(2021)川0522民初2736号民事裁定,对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000元的财产或存款采取了保全措施。本院根据前述裁定,冻结了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招商银行重庆分行高新支行账号尾号为0701的账户。担保人周德鑫自愿以其所有的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编号:川E×××××)提供担保并已被查封。因该案被申请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名下的已被冻结的所有账户予以解除冻结,同时请求对担保人周德鑫提供担保的车辆予以解除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合江县德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10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周德鑫名下的川E×××××林肯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世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袁 林
书 记 员 熊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