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4财保9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白米镇政府路60号附42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L1QH1T,组织机构代码MA62L1QH1。
法定代表人:张宇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莎,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28日,住重庆市万州区。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静、邹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崔静、邹悦的银行存共计76464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与案外人彭东梅共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的房屋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渝0154民初91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并将该案转为本执行案件予以执行财产保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764649元,冻结期限均为1年。
申请保全人谢道友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了(2021)渝2154民初9122号民事判决书。后申请人谢道友又于2022年9月13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了(2022)渝02民终2573号民事判决书。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昊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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