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18号
申请人:湘潭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道芙蓉中路19号湖湘林语锦绣新城综合楼1.2区0301001右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湘潭市雨湖区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金菱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滴水埠街道永安村4号1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湘潭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菱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湘潭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菱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名下湘CH××**号梅赛德斯-奔驰牌BJ64861小型普通客车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湘潭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湘CH××**号梅赛德斯-奔驰牌BJ64861小型普通客车;
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菱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湘潭市**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