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蓝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与杭州蓝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5925号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1室、2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8月31日出生,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蓝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56号A区五层51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蓝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杭州营销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