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8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56号A区五层511室,组织机构代码:0845882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远景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江经济开发区兴国路506号15-9019室,组织机构代码:69982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杭州蓝建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浙0108民初4577号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杭州远景控股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2460279元及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经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既未到法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7、本院于2018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止到2018年7月14日,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2460279元及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27002元,上述款项均未履行。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已经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7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罗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