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聚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3787号之一
原告:上海聚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
法定代表人:方贤红,董事长。
被告: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吕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先锋。
第三人:徐州市鸿盛昌工程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煤建一街新建北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向韦韦。
原告上海聚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州市鸿盛昌工程器械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陆琴独任审理。
审判员 陆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施梦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