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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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4902号之一
原告: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两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同协路1279号西子智慧产业园15号楼509室-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
原告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两洲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两洲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06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合计8826元,由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