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长兴龙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22民初5887号之二 原告: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洋溪街道一江春水花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2021年10月22日,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名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36元,财产保全费3370元,合计8106元,由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