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民终1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楼311号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上诉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长兴**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上诉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2民初22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芝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