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堂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和顺县堂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顺县李阳镇温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723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堂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地址:和顺县义兴镇南关村马连巷53号。
被执行人:和顺县李阳镇温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
地址:和顺县李阳镇温源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和顺县堂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和顺县李阳镇温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和顺县李阳镇温源村民委员会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268255.9元、案件受理费2662元及本院申请执行费3924元,共计274841.9元的义务,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和顺县李阳镇温源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74841.9元,不足部分扣留、提取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