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民终2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顺县***温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顺县***温源村。
法定代表人:王耀荣,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和顺县堂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顺县义兴镇南关村马连巷53号。
法定代表人:冯爱堂,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和顺县***温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和顺县堂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8)晋0723民初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顺县***温源村村民委员会以其与上诉人和顺县堂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和顺县***温源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和顺县***温源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321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上诉人和顺县***温源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韩 敏
审判员 郭东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许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