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4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退水梁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
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财政局五楼。
法定代表人:海淼。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图壁县美丽乡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3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960465.00元,已执行1173842.00元,未执行786623.00元(不含逾期利息)。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4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 波
审判员 赵 义 云
审判员 沙阿吾列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包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