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01民初231号
原告:****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退水渠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陈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恒丰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博其村。
法定代表人:王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恒丰糖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向原告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喻 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