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

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182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E9栋、F7栋、C2栋。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庆街。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20)豫1002民初18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41,804.70元,或扣押、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5月29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韩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