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002民初1828号之二
原告: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E9栋、F7栋、C2栋。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庆街。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盛微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35元,减半收取19,5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568元,由原告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宁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