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

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沈阳鑫利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19)辽0124执737号
申请执行人: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燕川北部工业园E9栋二、三楼
被执行人:沈阳鑫利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大岭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鑫利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388227.2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债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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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