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深南法民二初字第309号
原告深圳市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铁柱,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深圳市荣盛达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市荣盛达电气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荣盛达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荣盛达电气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73.2元,减半收取为2186.6元,由原告深圳市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