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6民初33592号
原告东莞市星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盾警用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宏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瑞普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2元,减半收取计186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定 宏
书记员 李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