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06民初380号原告: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81号。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2号。法定代表人:**。原告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2024年1月19日,原告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34元,由原告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二四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