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15财保128号
申请人: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永宁街道隆平路40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申请人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87,856元的财产实行保全。申请人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以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两河路支行4402××××9275的账号以187856元为限额予以冻结;
对被申请人成都连康投资有限公司在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83978103800015的账号以187,856元为限额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459元,由杭州***能停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