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581民初1365号
原告:****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惠民路惠民新苑**楼**门市。
法定代表人:初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艳,吉林惠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3月5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开心长寿养老院,住所,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福民街季家村div>
法定代表人:***,院长。
被告:***,女,53岁,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梅河口市开心长寿医养老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