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1627号
原告:***,女,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辉,吉林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纳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晓飞,经理。
被告:吉林世宇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琳,经理。
被告:毕明利,男,1978年6月8日出生,住吉林省农安县。
原告***与被告吉林纳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吉林世宇同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明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皓民